#保險理賠
強制險醫療費用給付請求權時效之規定
小明於一場交通事故中受傷,由於傷勢嚴重,前前後後總共治療一年才康復,事故二年後的某一天,小明突然想到忘記申請強制險醫療給付,於是趕緊備妥資料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沒想到碰了一鼻子灰,一毛錢都申請不到,這當中到底哪裡出了問題?
兩造觀點
- 小明認為:確實因為交通事故支付醫療費用、產生損失,保險公司不得苛求於事故發生後兩年內提出申請,所以主張應予賠付醫療費用。
- 保險公司認為:強制險傷害醫療費用給付請求權時效為二年,自受害人知悉請求權起算,所以小明之請求無法給付。
Dr. Z講解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
請求權時效消滅條件,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公司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
(1) 此處「知有損害發生」時起,定義為:指知有因汽車交通事故致生損害時起算,因此受害人主張不知道可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並不影響該時效之效力,時效還是繼續計算。
(2) 自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指受害人不知有損害或不知賠償義務人以致於無法於二年內申請理賠之情形。
-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652號判例意旨
所謂知有損害,即知悉受有何項損害而言,至於損害範圍以及數額則無認識之必要,故以後損害額變更對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並無影響。所以醫療費用請求權時效之起算應自交通事故發生日起算,而非支出醫療費用時。
結語
強制險為交通事故當中的最基本保障,常常因為賠付項目、賠付金額以及賠付時效沒有達到受害人的預期而產生爭議,其中強制險理賠請求權時效與一般社會大眾認知相違背,最容易衍生紛爭。此時保險公司應站在受害人角度,特別提醒請求權時效之規定,尤其遇有分次請領情況時,更須於每次請領時再次提醒,讓受害人明瞭及注意;受害人及其家屬對於保險公司之要求也應全力配合,讓理賠金額儘早賠付。